住房贷款内部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内部控制的途径是什么?

 admin   2024-04-04 03:27   12 人阅读  0 条评论

这本文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住房贷款内部评估管理办法的题,以及规范内部控制的途径是什么?进行了详细讲解,现在小编给大家解吧!


本文目录

一、规范内部控制的途径是什么?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重大题并作出决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控制职责一般包括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领导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者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内控工作小组,以项目组的形式运作;还可以设立专职内部控制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内部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内部审计部门在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会计部门在确保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限于财务活动,而是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监察员法》的实施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员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监察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检验人员的条件和选拔


第四章检查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检查人员管理


第六章检查人员的考核与励


第七章检查人员的监督和处罚


第八章检查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素质监察员队伍建设。建立专职监察员,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监察员制度坚持中国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管干部原则要增强巡视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一支忠诚、廉洁、负责的巡视员队伍。


第三条【检查人员范围】检查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各级董事、副董事、监事会成员;


-2。各级监事会监事;


-3。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往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辖行政区域等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4。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监察机构的监察员。


各级监事会派驻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行使职权的国有企业其他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严格自我约束】监事应当忠诚坚定、尽职尽责、清正廉洁,在严格自律、改进作风、抵制腐败变质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五条【工作要求】监察员应当拥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集体研究】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第七条【国家监督】监察员接受法定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


第八条【履行职责的保护】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监察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监事职责】监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公职人员廉洁教育;


-2。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运用权力、廉洁从政、道德行为;


-3.调查法律规定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


-4。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办理的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5。开展反腐败合作工作;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职务职责】董事、副董事、监事会成员除履行监督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的义务】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坚持中国的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和国家的路线、原则、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公正执法,勇于承担责任和监督,坚决反腐败;


-4。依法保护监管对象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忠诚职责,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


-7、恪守职业道德,模范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8。依法接受监督;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监察员的权利】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履行监察人员职责所需的权力和工作条件;


-2。未经法定理由、未经过法定程序,不得调动、免职、降级、开除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3。履行监察人员职责应当享受的职业保障和待遇;


-4。人身、财产、住所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5。提出投诉或指控;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检验人员的条件和选拔


第十三条【任职资格】担任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忠诚宪法,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风廉洁;


-4。有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监察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委制定。申请学历确实有困难的,经国家监委审查决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当放宽担任监察员的学历条件。


第十四条【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的;


-2。被撤销中国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


-3。被免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配偶已移居国内或国外,或无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内或国外;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选拔标准】选拔监事,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海纳百川用人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一是公道正气,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首任监事的产生】首次监事应当通过审查、考核,从符合监事资格的人员中产生。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招聘】监事的招聘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选举】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从中国机关、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拔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


第十九条【选任】监事会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任或者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监事。


第四章检查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任免权限和程序】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


各级监事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事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维吾尔自治区。


其他监察人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宪法宣誓】监察员就职时应当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二条【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监事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不因职务变动而需要保留监事职务;


-3。退休;


-4。辞职或者依法应当被开除的;


-5。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兼职】监察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兼职。兼任人民陪审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公证员。


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地域回避】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监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五条【回避任职】检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婚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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